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11418号
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01号三堡产业大厦A座113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华舍分院(绍兴市**区华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华舍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华舍街道解放居委会40号。
负责人:***。
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华舍分院(绍兴市**区华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华舍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安徽省隆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华舍分院(绍兴市**区华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华舍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创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