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4529号
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斗门镇荷湖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128元,由原告绍兴市中正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跃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董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