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3696号之一
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国(实习),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09901886。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曾用名:章桥国)。
被告:宁波宏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峙岭山庄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230914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恒阳小区一期5号楼二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宏邦石化有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79元,依法减半收取5239.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诉讼费9009.50元,由原告诸暨市八方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