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鞠九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674号
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洋南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016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鞠九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