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如,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长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苏12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4103号民事判决;二、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35.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对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中的3435.2万元,就本案所涉长海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65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560元,由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负担215350.8元,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09.2元(此款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垫付,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应将其应负担的215350.8元一并给付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60元,由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负担210700.8元,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59.2元(此款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265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5859.2元)。因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1月12日、2月26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姚王镇××北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查封期限三年。
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2021年4月14日,本院另案作出(2021)苏1283执200、202、587号之二拍卖裁定,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姚王镇××北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
5.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和执行悬赏相关事宜,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案的查控结果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拍卖裁定、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正在另案中拍卖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姚王镇××北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所得款项本院将依法分配。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并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