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异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赵长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祥华公司)与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贝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贝海公司对拍卖贝海公司位于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XX组及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东、文昌东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贝海公司称,依法撤销(2021)苏1283执200号之二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法院裁定拍卖的地上建筑物(即申请执行人施工工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属于非法建筑或者违法建筑,按照规定不能买卖,所以不能作为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另外申请执行人取得债权的全部价值就是上述地面建筑物,由于该部分建筑物属于非法建筑,故不能公平体现其实际价值,根据判决上述建筑价值90000000元左右,而其绑定的土地价值才10000000多元,执行中无视地面建筑物参与拍卖会极大损害地面建筑物价值的事实,侵犯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拍卖裁定。
本院查明,一、2020年1月20日,本院对祥华公司与贝海公司、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2019)苏128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一)贝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祥华公司工程款23194242.3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江苏振飞机床有限公司对贝海公司不能履行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二)祥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3194242.32元,就本案所涉长海大厦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贝海公司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20)苏12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执行人贝海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苏128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12日祥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执200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贝海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姚王镇王庄村姚王8、9组及泰兴市城东工业园区戴王路东、文昌东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物、动产【土地证号: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号、苏(2018)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号、苏(2019)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号】。
本院认为:一、(2019)苏1283民初5415号生效民事判决主文已明确祥华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可就案涉的地面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二、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18)86号《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因此,贝海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贝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肖国辉
人民陪审员  严胜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