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文腾塑业有限公司、连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585号之二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街道团结闸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639295663。

法定代表人:高涛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文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雀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1908642A。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第三人: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95115167。

法定代表人:连伟泉,执行董事。

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文腾塑业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744元,由原告绍兴万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