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1179号
原告: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通榆镇民营创业园工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潘加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15A01室
法定代表人:连伟泉,该公司执行董事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多余模具拆装费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新佳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杨 黎
审判员 梁 娟
审判员 吴堂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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