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6421号
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来安街道来安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308621723。
法定代表人:郑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15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95115167。
法定代表人:连伟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泗阳郑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慧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