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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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3607-2号
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15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95115167。
法定代表人:连伟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3元,依法减半3241.5元,财保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孟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春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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