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39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9511516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iv>
被告:***,男,1965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张瑶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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