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4民初534号
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15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9951151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霓虹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2763300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霓虹漂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舜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