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24民初4601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亚华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717430518),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东路196号世贸广场A座1181室。
法定代表人:章松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9337X8),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浙江新亚华网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光宇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411元,依法减半收取270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