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3886号
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7888362。
法定代表人:冯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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