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2执5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7888362。

法定代表人:冯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北三环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81532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宁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西路1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463358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宁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0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9435.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孙塘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及所有的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孙塘路交叉口的房地产已为案外人设定抵押,而本案属非抵押权案件,存在无益处分的可能;被执行人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本院暂未实际扣押到;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根据(2017)浙0282民初859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09435.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申请执行费12494.3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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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莫建江

审判员王周琦

审判员张灵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