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541号
起诉人***,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在2013年3月到2015年3月在被诉人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在社保记录可查。由于公司社保人员调动,在2014年8月被调到绍兴皓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也是冯炜的公司。电议工程师还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会对二级机电建造师注册有影响。请求法院帮助让被诉人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诚信平台。故诉请如下:1.冯炜现在已把二建证书还我,但不同意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退出。当初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时没有告诉我,是否属于侵权行为;2.在2015年3月离职时,由于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付清工资时,让我在公司签了一份承诺书,内容是***的市政施工员证、电议工程师证等证愿放在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而我本人没有这份承诺书,在法律上是否有效?3.二级机电资格证书、市政施工员证、电议工程师证是否属于***的;4.如上证书是否要还给本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请不明确,经本院释明,起诉人拒绝修改诉状仍坚持起诉,故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鑫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鲁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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