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61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峰山南路489号,主要营业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广场23楼。
法定代表人:冯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8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应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伟,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翔,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上海新大陆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将本诉于反诉合并予以审理。现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已届满,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仍由审判员张莉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伊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