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4民初882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
市上虞区峰山南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7888362。
法定代表人:冯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纳特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