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9444号
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强,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
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