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211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强,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70563526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新强、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2018年4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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