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财保52号
申请人: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横山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67126218Y。
法定代表人:徐关海。
委托代理人:何伟青,绍兴市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西路800号(金德隆商业中心)6幢221、321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705635269。
法定代表人:陈枫。
被申请人:***,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人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柯桥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薛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