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旭联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423号
原告上海旭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诚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旭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旭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