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3387号
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2802462X7,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福寿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9062X4,住所地:淮安市翔宇大道(车管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钱谆。
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2671788.9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金海螺国际大酒店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17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