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9391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23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68272802462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