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021民初13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2119********,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2119********,汉族,神农架林区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2802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有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126111919202200××××)作为担保,担保金额8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否则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