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初1941号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总经理。
被告: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九村村(瓯江口新区行政中心一号楼305室)。
第三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26-66。
法定代表人:陈德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港海(天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史东
审判员  曹静
审判员  庞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