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财保14号
申请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间前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13,161.5元或者相应的财产。2021年1月2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913,161.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富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