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2661号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140B。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玉壶镇金地民族村民委员会,住,住玉壶镇金地民族村居民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28ME346782XK。
法定代表人:雷涵棋。
第三人:林包井,男,1954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文成县/div>
第三人:胡方松,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文成县/div>
第三人:林宏思,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文成县/div>
第三人:夏银莲,女,198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住浙江省文成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成县玉壶镇金地民族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林包井、胡方松、林宏思、夏银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正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苏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