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22执232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div>
法定代表人:季海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久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