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303民初3839号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140B。
法定代表人:尹振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大道4488号东方明珠城北首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28455577J。
负责人:杨介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苏麒,系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洪伟,系银行员工。
第三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
法定代表人:周灵,经理。
诉讼代表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瑞翔,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第三人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