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2执3715号
申请执行人国展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福鑫路14号。
法定代表人:何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懿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展商务(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学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