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18230号
原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唐桥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龙,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枫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生。
原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湾公司)与被告江苏枫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鹤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港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枫鹤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其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港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工程款人民币5 426 230.52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钢筋款人民币1 075 792.4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2日,港湾公司与业主阿尔及利亚国防部军用基建指挥部下属的社会基建项目实施指挥部就承建阿尔及利亚Annaba三星级军用宾馆EPC项目(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签订《总包合同》。
2017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阿尔及利亚Annaba三星级军用宾馆EPC工程分包合同(第一标段)》(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一),约定由被告分包涉案工程第一标段,工程总价款 872 327 001第纳尔。该合同另约定被告应自行负责其职员与劳务人员的雇佣、工资支付、住宿、膳食及交通安排,及时支付雇佣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应付酬劳;如被告要求原告代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按照原告的采购流程规定执行,采购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由于分包合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阿尔及利亚Annaba三星级军用宾馆EPC工程分包合同(第二标段)》(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二),约定由被告分包承建涉案工程第二标段工作,分包工程总价款690 142 999第纳尔。该合同主要条款与分包合同一致。
上述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涉案工程项下相关费用,但因被告在阿尔及利亚未开设本地银行账户,无法在阿尔及利亚使用第纳尔支付工程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费用,故请求原告代其支付上述款项,待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原告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此后,原告代被告支付了材料费、机票、电费、银行手续费、农民工专项工资等费用。经核算,在扣除被告已完成工程的结算款后,原告超付113 007 219.44第纳尔,同时,因被告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存在欠付供应商钢材款的违约行为,原告被阿尔及利亚当地法院强制执行了该笔欠款,共计22 404 560.53第纳尔。综上,因被告严重违约,2018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中国港湾阿尔及利亚安纳巴酒店项目与分包江苏风鹤就农民工工资代付及现场撤场等事宜协议书》,双方同意终止分包合同履行。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欠付各类款项未果,故成此诉。
被告枫鹤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曾与阿尔及利亚国防部军用基建指挥部下属的社会基建项目实施指挥部签订总包合同,由原告承建Annaba三星级驻军区的施工与设计项目(交钥匙)。2017年9月4日,原告(承包商)与被告(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一,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总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主体结构(不含设计工作)、室内外装修、门窗、强电和弱电的原材料供应、建造与安装等工程内容(见附件四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内容),如分包商与承包商工作接口有任何界定不清部分,则该部分工作由分包商负责完成。分包合同总金额872 327 001第纳尔。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分包商承诺遵守承包商和业主对工期的规定。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分包商将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所有义务,并承担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责任。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分包商应组建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部,派遣足够的、称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赴现场工作,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实施。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分包商应自行负责其职员与劳务人员的雇佣、工资支付、住宿、膳食及交通安排。分包商必须及时支付雇佣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应付薪酬,并及时对再分包(如有时)按照再分包合同(如有时)的规定支付应付款项,如因此发生怠工、纠纷、意外事件等,分包商承担一切责任,并须赔偿因此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分包商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根据整体施工进度计划上报整体材料使用计划报承包商批准,并提前三个月上报每月的具体材料需求计划。承包商供应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商提供材料分包商不得浪费,按照一定损害系数给与控制,超过部分由分包商自行承担,承包商按照实际采购成本在分包结算中给予扣除。如分包商要求承包商代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按承包商采购流程规定执行,采购费由分包商承担。分包商应向承包商开具预付款保函(若有)和履约保函(或现金抵押)。提供此类保函的银行须经承包商批准。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保函开具费用应由分包商承担。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商可依据本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商后,立即终止对分包商的雇佣。此时,分包商应赔偿由分包合同终止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用。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杨建生,分包方项目经理为朱永华。关于材料设备供应约定本分包合同无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部分材料采购款可由承包商临时代付。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模式,承包商确认分包商分包工程计量结果并核查无误并收到业主支付的总包合同工程进度款后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分包商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发票、结算单、付款申请等支付凭证。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前,除对代付款项扣除外,还需扣除该期结算总价(未扣除代付款项前的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在整个工程通过临时验收后,可释放分包商的质保金。承包商未能按照以上支付期限约定向分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的,宽限期为30个工作日,之后每逾期一天,向分包商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01%作为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实施协议总额的5%。因分包商原因导致的进度款项未及时收回,应由分包商自行承担风险。承包商负责办理总承包合同要求办理的工程项目保险,但分包商需承担自身承包价格范围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地全险”、“建筑行业专业险”、“十年责任险”等)。承包商和分包商按各自合同价款比例分担。分包商负责投保自身人员财产设备险,自聘当地员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阿尔及利亚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为员工购买的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分包商负责项目涉及的分包商合同价款对应的一切税费。分包商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承包商有权停止向分包商支付一切款项直至分包商对该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分包商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须向承包商支付相应违约赔偿金,承包商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该合同附件五《分包商承担的业主费用要求》载明,分包商负责购买并承担根据总包合同(和相关协议)要求承包商提供给业主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其他设施的费用,并包括这些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转的费用。
2018年2月5日,原告(承包商)与被告(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二,约定工程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水暖系统、标识牌、通风采暖与空调系统、电梯系统、酒店设备器具、家具、床上用品和纺织品、装饰窗帘与布置、VRD、维护清洁和常用工具、培训软件等原材料供应、建造与安装等工程内容(见附件四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工程内容)。如分包商与承包商工作接口有任何界定不清部分,则该部分工作由分包商负责完成。分包合同总金额690 142 999第纳尔。开工日期为2017年2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26日,分包商承诺遵守承包商和业主对工期的规定。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分包商将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所有义务,并承担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一切责任。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五《分包商承担的业主费用要求》内容与分包合同一致。
原告表示被告自2017年5月30日进场施工,2017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交纳投标保证金1
300万第纳尔,2017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400万第纳尔。
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完成了部分工程量,2018年9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中国港湾阿尔及利亚安纳巴酒店项目与分包江苏枫鹤就农民工工资代付及现场撤场等事宜协议书》,约定,鉴于原、被告签订涉案两份分包合同,被告基本完成了主体结构浇筑(除消防水池、上车坡道、电梯设备间及室内设备基础之外),主体内电线及管套预埋(未通过验收),外墙砌筑及内外墙粉刷(空补未完成),PVC排水管道安装(未经过验收),和2层消防管道安装(未经过验收);原告通过材料代付的形式已向被告支付足额工程款;被告不具备机电和精装修二次深化设计和物料报批等能力,并明确后续工程实施成本难以承受,有意撤出,原告同意被告撤出;被告因单方面现金流问题,不足以支付安纳巴项目农民工工资,故双方协议一致,终止涉案两份分包合同,自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被告从项目现场撤场,通过签署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用以支付安纳巴酒店项目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 424 837.09元,由原告直接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代付后,被告承诺原告不再欠付其任何款项。被告确认所有材料款已结清,如未结清由被告承担。原告保留对已付工程款超出分包商应结算工程款的追偿权利。
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载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 424 837.09元,用以支付被告在安纳巴酒店项目上所雇中国工人工资,借款期限一年,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借款期内借款利息为月利0.066%。
另,原、被告对被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了结算,根据原告提交的双方签字捺印的结算单显示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工程量对应结算金额为外汇部分118 693 887第纳尔,当地币部分276 952 403第纳尔。共计395 646 290第纳尔。
原告另提交1、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完成第一标段剩余工作量对应结算单及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第二标段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结算单。上述结算单未经双方签字捺印进行确认,原告表示系双方现场确认结算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显示,结算金额为21 467 550第纳尔。2、涉案工程分包产值结算统计,显示合同外工程量(拟同意确认部分)包括桩基检测费及附属配套费用、项目奠基碑及附属配套费用、接待军方视察费用、外墙聚苯板隔热保温层费用、生活区搬迁及医务室拆除工程量等的结算金额为28 390 768第纳尔。原告表示上述合同外工程量各项费用亦同意计入工程款进行扣减。
关于原告支付的代付款项一节,原告提交:
1、其代付材料费、机票、水电费的台账、支票、发票、银行水单、枫鹤公司委托付款申请单等证据,根据相关支付凭证确认的原告代付款金额为581 178 696.23第纳尔,原告另支付银行手续费6545第纳尔。
2、2018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及付款委托书、付款凭证,显示被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1-4#结算单累计合同内产值HT为270 044 710第纳尔,本次付款1-3#结算单,扣除5%质保金后,可转汇部分折合576 274.21美元,被告承诺将本次款项全部作为职工工资支付,并委托原告以人民币付款3
765 490.94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
3、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社保、休假工资及个人所得税费用委托付款申请书,显示被告委托原告支付被告在涉案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的社保、休假工资及个人所得税费用。其中2017年6月至12月的代缴金额为559 302.56第纳尔,2018年1月至3月的代缴金额为564 715.89第纳尔,2018年4月至6月的代缴金额为474 625.39第纳尔。原告记账凭证、银行水单、发票等,显示原告支付了上述费用,并支付了2018年7月至9月带薪休假险及社保共计226 735.9第纳尔,2017年第三季度至2018年4月迟延交纳社保滞纳金803 325第纳尔。
4、原告向地中海保险公司购买施工现场一切险保险合同及延期协议。载明担保性质为涉案工程损坏、维修等。工程期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民事责任从工程开始到工程最终验收之日担保。保险费率为投保额的1‰,保险费根据合同总价值2 857 278.06第纳尔的1‰计算。总保险费(含保单成本、增值税19%、印花税)共计3 401 155.89第纳尔。延期期间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保险费率为投保额的0.91‰,总保险费(含保单成本、增值税19%、印花税)共计3 094 245.91第纳尔。原告与地中海保险公司另签订工地一切险保额增加及工程延期补充协议。载明投保额自2 857 278.86第纳尔增加至4 152 352 255.43第纳尔。投保时间延长六个月15天,自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8日。质保期自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8日。担保费率为总投保额的0.45‰。总保费(含附属协议费、增值税、尺寸税)共计
2 223 724.13元。原告于2018年3月支付保费1 701 155.89第纳尔;于2018年8月2日支付保费3 094 245.9第纳尔。
诉讼中,原告表示尚存在进项税84 296
864.64第纳尔可在上述款项中抵扣。
关于原告主张因被告欠付供应商钢材款,原告被阿尔及利亚当地法院强制执行22 404 560.53第纳尔一节,原告提交1、原告项目经理杨建生向原告呈报的核实律师函有关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律师函,显示杨建生表示2018年9月18日,中国港湾阿尔及利亚分公司收到阿尔及利亚律师事务所BOUAZZOUG AISSA律师函,称因被告现金流紧张,在2017年11月初赊购钢材用于涉案工程建设,钢材款共计20 840 161.3第纳尔。2、阿尔及利亚当地法院于2019年2月作出的执行令及相关执行纪要,显示当地法院责令原告支付上述欠付钢材款20 840 161.3第纳尔,比例权利赔偿6798第纳尔,共计21 335 762.53第纳尔。3、阿尔及利亚当地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利雅得·萨勒海恩有限公司(钢材供应商)于2019年9月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因迟延给付钢材款给其造成的损失
13 494 895.05第纳尔。该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支付100万第纳尔作为延期付款给该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法院相关责令履行纪要显示,执行费6798第纳尔,比例权利赔偿62 000第纳尔,总计1 068 798第纳尔。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申明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承包涉案工程后,将其中的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工程分包予被告,双方就此签订涉案两份分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自行承担其施工中雇佣劳务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应付薪酬,相关材料、设备和其他设施的费用,按照承包商和分包商各自合同价款比例分担工程项目保险费用。
合同履行中,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付款申请代为支付了相关材料费、机票、电费、农民工专项工资等费用,并支付了保险费。上述相关费用及保险费中被告应按比例承担的部分,应由被告负担。关于原告代付费用,本院根据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银行手续费,根据相关证据,原告在付款时确实支付了部分手续费,上述费用亦应由被告负担。现被告完成了部分施工,2018年9月23日,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被告撤出施工现场,双方并对被告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进行了结算。原告主张其代付费用超出结算金额,并要求将超付部分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予扣减款项,根据相关证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为395 646 290第纳尔,此外,原告认可被告已完成合同内产值21 467 550第纳尔、合同外产值28 390 768第纳尔。原告对于上述工程造价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在已付费用中予以抵扣,本院不持异议。被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1300万第纳尔、履约保证金400万第纳尔原告亦同意抵扣,本院照准。此外,原告自认存在可抵扣进项税84 296 864.64第纳尔,应予抵扣,故在本案中一并抵扣。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代付的钢筋款一节,鉴于合同约定,分包商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承包商有权停止向分包商支付一切款项直至分包商对该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分包商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现被告因其未及时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费,导致原告被诉至当地法院,并产生相关赔偿金及诉讼成本,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应予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枫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向原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 5 426
230.52元;
二、被告江苏枫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向原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代付的钢筋款 1 075 792.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 6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枫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晓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闻
书 记 员 陈 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