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1民初8号 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铭,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原告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