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3147号
原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15号50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枫晟***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四航大道八号、十号、十二号。
负责人:**。
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
上列原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深圳市欧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