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6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9号。
法定代表人**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571064.83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资产、不动产、车辆、证券资产,亦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本院已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亮
书 记 员 盖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