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02民初4387号
原告:湖北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陈店乡黄家湾镇。法定代表人:晏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
被告:孝感市海沃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孝天工业园东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喻梦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收到原告湖北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市海沃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向原告湖北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湖北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