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1341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城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4177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俊,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褚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