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1民初1182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城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4177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余姚市合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河沿路108号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45029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合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