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嘉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磊,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达,浙江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宏,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余,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城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23号015幢(14-38)。
诉讼代表人:吕正大,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毕岳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明泓,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陈士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素,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益,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志宏、*阿余、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3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清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从而作出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3民初6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88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88元,均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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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宏亮
审判员  胡曙炜
审判员  朱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