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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213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奉化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环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41778A,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镇中路城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汉荣。
申请执行人: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7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323号015幢(14-38)。
法定代表人:吕正大。
申请执行人:宁波勤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17231076J,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毕岳勤。
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810990093,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袁文成,女,1964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人与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袁文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