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5民初626号
原告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新福兴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5.07元,减半收取计4932.54元,由原告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心
人民陪审员 李福强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书 记 员 张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