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4333号
原告:危文明,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036384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危文明诉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危文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计94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