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危文明与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723民初182号
原告危文明,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华福宾馆西楼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0363843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危文明与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与被告存在相关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在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被告主张由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千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征
人民陪审员邱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琨
附录:
1.本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