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937X5,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太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
被执行人:武汉市安顺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89315113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19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申请执行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安顺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50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市安顺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安顺机械化施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183.0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