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2执恢21号之二
被执行人: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三村15-16号2栋15层2室。
法定代表人:李祖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1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