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枝江市明源建材有限公司、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83财保28号
申请人:枝江市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544387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中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村15-16号2栋15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6556815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枝江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年8月13日出生,住枝江市,
申请人枝江市明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在枝江“国华颐景”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程债权分配款项,限额4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枝江市明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枝江“国华颐景”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程债权分配款项,限额40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4日。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江口社区沿江路156号、产权证为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的房屋。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枝江市明源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