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4民初5341号
原告:***。
被告: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任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