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6执839号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1133.3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某某现自愿放弃部分金额由被执行人偿还利息16万元整,该款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