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华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华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昌区中北路东亭水云居B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礼,武汉华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12幢4-9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华嘉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熊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