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7民初3587号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50号42门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3栋/**4层仓库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99号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3栋/**5层仓库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北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1元,由原告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